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师 > 经济师备考资料 > 2010年《初级经济基础》:行政法基础知识(9)

2010年《初级经济基础》:行政法基础知识(9)

更新时间:2010-03-01 13:27: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Ø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Ø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Ø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的管辖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拥有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

  (2)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职权管辖和级别管辖。

  Ø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Ø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7、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机关和组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Ø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Ø 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

  Ø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Ø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Ø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Ø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Ø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Ø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Ø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6)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0经济师VIP保过班开始招生

   2009年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交流专题 

   环球网校2010年经济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经济师资格查询

经济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经济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经济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