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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财税预习》辅导:税收原理(22)

更新时间:2010-03-26 11:05: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2)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项目汇总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例题30:单选】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丙国所得100万,甲、乙、丙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在综合抵免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A 80万 B 50万 C 10万 D 0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计算综合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100+100)*40% = 80万

  第二步,计算实际抵免额。注意抵免限额与抵免额之间的区分。

  乙国实际缴纳:100*50%=50万,

  丙国实际缴纳:100*30%=30万,

  共缴纳50+30=80万,没有超过抵免限额,故80万全额抵免掉。

  第三步,计算甲国实际征收了多少税

  甲国应缴税款80万,第二步得出抵免额正好也为80万,所以实际征收所得税0。

  但如果按照分国抵免法计算的话,就应在甲国还要缴纳10万元的税款。

  采用综合抵免的方法,可以使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发生的不足限额和超限额部分互相抵消。综合抵免可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3)分项抵免限额。

  在采用综合抵免法时,为防止纳税人以某一外国较低税率形成的不足限额部分,冲抵另一外国较高税率形成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税收逃避,对某些项目的收入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分项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本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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