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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更新时间:2010-03-30 17:58: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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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适应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度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768名。其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2407名(包括人民警察888名,选调生19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61名。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

  2.陕西生源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3.陕西区域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4.在陕西省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人员。

  5.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以硕士研究生为学历起点的职位,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

  另外,报考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选调生,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报考条件详见《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2010年选调生招录职位表》(附后);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资格条件、报考程序详见《陕西省2010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公告》(附后)。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3月3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报考的资格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上述基本条件中第2、6项所列条件等,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1.报考省、市两级机关职位,须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报考单位下一级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0年7月31日。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基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在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问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考特设职位的要求。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在我省“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到农村与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服务期满者,从2010年起调整倾斜政策,不再加分,特设职位,定向招考。截至2010年3月31日,凡在陕西省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上述人员可报考职位表中确定的特设职位。其中,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地税、工商、质检、司法系统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特设职位,面向全省“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报考;各市区的特设职位,面向该市生源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或在该市服务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报考。

  报考特设职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另外,“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报考特设职位,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3.报考者应符合职位要求的性别、专业、民族、政治面貌、招考范围等资格条件。对各级、各类国民教育学历证书,均需在资格审查中核验。核验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31日。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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