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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估价师备考:权属争议调处1

更新时间:2010-05-18 18:30: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权属争议调处

  (1)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1)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3)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4)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5)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②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①国务院交办的;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在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无法律约束力。若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诉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2)人民政府调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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