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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四章节(19)

更新时间:2010-06-02 09:15: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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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大会(P14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注意记忆上市公司职权。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例题】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投票权的征集(P143)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P143)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相关内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累积投票制(P143)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6、会议记录(P143)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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