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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工商》:经理机构与监督机构(2)

更新时间:2010-06-08 11:18: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七、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是指以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状况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机关,它是公司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制度是根据权力制衡原则由股东选举监事会组成公司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会(和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 其监督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二是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第二,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同时,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为股东大会行使重大决策权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监事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会计监督、业务监督,事后监督、还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的,对董事、经理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行使职权: P70(共7点)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者应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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