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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金融》: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18)

更新时间:2010-07-06 11:11: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我国的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及其制度安排

  我国的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

  “一行三会”加外汇管理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一)中国人民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沿革

  按照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发行与流通、支付清算、反洗钱、存款准备金、外汇收支以及货币市场等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具有监管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管理人民币流通,它是发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银行的银行。

  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

  A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

  B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C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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