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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1)

更新时间:2010-07-27 09:41: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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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 (2008年)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选项D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例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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