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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质量出问题责任方拒不整改就曝光、处罚

更新时间:2011-01-06 10:17: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记者赵芳 上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草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办法(草案)》、《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听证,昨日听证修正稿正式在省政府网站上公布。其中,《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将分不同档次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偿。

  《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保护和延续城镇的传统特色风貌

  《办法》要求,首先,在规划过程中,要注重对城镇特色的挖掘,促进城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第二,要强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生态文化、产业文化意识,构建城镇特色文化内涵及体系。第三,要保护和延续城镇的传统特色风貌,继承和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第四,要分析城镇空间格局的历史演变、城镇变迁历程、城镇发展的现状特点,并根据未来城镇的性质及规模、传统建筑风貌、空间形态、景观构成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镇特色规划的规划原则和工作原则。第五,要服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促进特色营造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草案)》

  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法”可依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该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方式和要求有哪些?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可以在《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中找到。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投诉工程质量问题,应如实告知真实姓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多人投诉同一事项的应推选不超过5名的投诉代表人,投诉方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规定中还提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由投诉处理机构保存五年。而在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或者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中态度消极、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投诉处理机构可给予批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办法(草案)》

  行政处罚决定前,先送达“告知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办法(草案)》指出,执法稽查部门需要建立“先立案,后稽查,再处罚”的立案审批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稽查部门应送达《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数额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上数额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稽查执法部门应给当事人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未中标,可获经济补偿

  《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将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提到了一个重要位置。尤其提出,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可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规定智能化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付费标准的20%―1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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