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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复习讲义(5)

更新时间:2011-01-20 13:40: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3.停业、复业登记 $lesson$

  (1)停业登记适用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

  (2)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例题9】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2008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7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7月1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已经恢复营业。7月2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确在营业,遂于7月3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定额纳税。分析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及时、正确的。

  【例题10】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不再申报缴纳税款( ).

  答案:错

  解析: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5.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由于法定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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