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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财政税收》预习辅导:第六章(3)

更新时间:2011-01-26 10:10: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lesson$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境内销售的,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 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见教材)

  【例题2】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

  答案:A

  解析:重点掌握视同销售货物的8种行为,注意每一种的具体内容。

  (二)提供应税劳务的基本规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限定为

  1. 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料及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 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举例1】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向商场运去这100台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作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彩电适用的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举例2】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楼房,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说,建筑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劳务,同时为了盖成这幢楼又向该单位销售了建筑材料。这样建筑公司也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建筑劳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额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10年经济师考后有奖交流反馈

    环球网校2011年经济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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