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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票据结算资料(2)

更新时间:2011-10-13 09:17: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lesson$

  1.票据权利-单选或者判断

  (1)票据权利的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多选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逸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5)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应当给付对价而为给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票据权利的抗辩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以在下列情况,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多选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7)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所谓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所谓票据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改变签名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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