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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工程进度款

更新时间:2011-10-20 11:19: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lesson$

  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如下:

  (1)工程计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

  ①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③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在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如下:

  ①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③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A.不低于工程价款的30%

  B.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0%

  C.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

  D.不高于工程价款的60%

  E.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答案:BE

  解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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