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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

更新时间:2011-11-09 14:23: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lesson$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即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有四个方面的例外情况:

  1.军事采购

  2.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3.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4.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法。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主要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情况。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涉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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