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业车间给个人应怎样征税
更新时间:2011-12-01 14:40:57
来源:|0
浏览
收藏
财税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问】某企业将一部分车间承包给个人,约定由该个人使用企业的设备、厂房,每月付企业租金1万元和设备、厂房折旧修理费0.1万元,该车间纳入企业的财务核算,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都通过该企业的财务核算,但产品必须先满足企业需求,且经济、法律责任由该个人自负,由该个人自负盈亏。请问,该个人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对该个人的所得是否应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应以该承包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由于个人自负盈亏,因此应当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推荐
上一篇:工业企业工资的结算方式
下一篇:发电厂自用电税务问题的解答
最新资讯
- 财务岗位交接工作不容小觑2015-07-20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2015-07-20
- 哪些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2015-07-20
- 出纳的日常工作注意事项总结2015-07-20
- 国办发文明确了三证合一改革的推进2015-07-20
- 用友软件如何快速备份数据2015-07-20
- 防暑降温支出的税务筹划2015-07-20
- 离婚需谨慎 离婚后房产过户是否免契税2015-07-17
- 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两加优惠政策2015-07-17
- 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税 如何账务处理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