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辅导期认定与管理方式
更新时间:2011-12-09 09:48:04
来源:|0
浏览
收藏
财税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1)辅导期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辅导期管理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编辑推荐
上一篇:出口免税不退税有何规定
下一篇:纳税管理之购货对象怎样合理选择
最新资讯
- 财务岗位交接工作不容小觑2015-07-20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及会计处理2015-07-20
- 哪些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2015-07-20
- 出纳的日常工作注意事项总结2015-07-20
- 国办发文明确了三证合一改革的推进2015-07-20
- 用友软件如何快速备份数据2015-07-20
- 防暑降温支出的税务筹划2015-07-20
- 离婚需谨慎 离婚后房产过户是否免契税2015-07-17
- 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两加优惠政策2015-07-17
- 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税 如何账务处理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