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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建筑》预习辅导:第七章节(4)3

更新时间:2011-12-15 09:24: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2.4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分项法-逐笔计算每项索赔

  ■总费用法-多次索赔事件,重新计算工程费用,一次性算出索赔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工作报价费用

  2.5 业主索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拖延竣工期限的索赔(两种计算方法)

  ☆按清偿损失额计费

  ◇承包合同中已约定日清偿损失标准

  ☆按实际损失额计费

  ◇业主盈利和收入的损失

  ◇扩大的工程管理费开支

  ◇超额筹资的费用

  ◇使用设施机会的丧失

  ■施工缺陷的索赔

  ☆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业主所承受的损失

  ☆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或合理地终止工程的索赔

  ☆业主有权从承包方手中收回新的承包商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价款与原合同款未付部分的差额

  ■其他索赔

  【记忆原则】承包商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客观情况和其它主体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业主能索赔的一定是承包商有错误有责任。

  3.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三类款项的结算: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

  3.1 结算方式与结算内容

  ■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

  ☆分段结算和支付

  ☆竣工后一次结算(12月+100万)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结算内容

  ☆工程预付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结算

  ☆竣工结算

  3.2 工程预付款

  ■概念

  ☆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作施工准备费用和备料周转金,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与比例逐次扣回以抵充工程价款

  ■预付备料款额度

  ☆包工包料预付款原则上在合同额的10%~30%之间

  ☆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一般公式

  ■预付款的拨付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开工日期前的7天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起扣点计算

  ☆预付款随工程进度抵扣工程款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

  ☆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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