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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专业》:第九章(3)2

更新时间:2011-12-28 09:39: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无法交付的货物(考点)

  (一)鲜活易腐物品无法交付的处理

  当货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腐烂;或在目的站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时,承运人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全部或部分货物。采取上述措施时,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二)无法交付货物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无人提取和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规定如下:

  1.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

  3.凡属鲜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运人酌情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领认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交国库。

  5.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承运人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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