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票据结算(2)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lesson$
1.票据权利-单选或者判断
(1)票据权利的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单选题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多选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逸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5)票据权利的保全
(6)票据权利的抗辩
可以在下列情况,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多选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7)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所谓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所谓票据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改变签名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多选。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单选;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单选;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单选;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