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辅导之票据法和证券法(4)
(5)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足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lesson$
【例题3-单】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答案】C
7.利益返还请求权:指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八、票据抗辩――物的抗辩,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对所有持票人)包括:
(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或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包括:
(1)一切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A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B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2)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A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无效
B基于票据关系:如债务抵消、免除
★ 考点二 汇票(掌握)
一、汇票的特征(对比本票、支票)
1.汇票在出票时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虽然也有三个,但其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没有这一限制。
2.汇票是委付证券,而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
3.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4.付款日不同: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而本票和支票一般为见票即付。
二、汇票的分类
1.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指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提示汇票之日作为汇票到期日。
远期汇票:指必须到约定日期才能请求付款的汇票。
2.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指在商业汇款人交款申请后,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该银行在异地的银行机构或异地的跨系统签约代理付款人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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