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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2)

更新时间:2011-04-06 15:43: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lesson$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

  二、 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范围: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施救和诉讼)和其他费用(检验、估价、出售等)。

  方式: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 代位原则

  构成要件:

  Ø 损害是第三者引起的;

  Ø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Ø 保险人已经赔付;

  Ø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对被保险人过错的惩罚:事前不赔偿,事后无效。

  2. 物上代位 实际全损或者委付(推定全损)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各保险人按照所承保保额占总保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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