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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辅导之:票据法(10)

更新时间:2011-04-11 13:01: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五)汇票的保证 $lesson$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保证事项应包括“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等。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作出保证后,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以外,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示例】

  1.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的记载的事项是( )。

  A.表明“保证”的字样 B.保证人签章

  C.被保证人的名称 D.保证日期

  【答案】ABCD

  2.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解析】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011年审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1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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