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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辅导之:票据法(11)

更新时间:2011-04-14 09:49: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六)汇票的付款 $lesson$

  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根据汇票持票人的提示请求,依法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行为的效力是: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包括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都被解除。付款人付款后即可收回票据,消灭票据关系。

  付款程序包括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三个阶段。

  《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示例】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应自到期日起( )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5日 B.10日 C.15日 D.1个月

  【答案】B

  (七)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示例】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包括( )。

  A.付款请求权    B.损害赔偿请求权

  C.追索权      D.违约金请求权

  【答案】AC

  2.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7年试题)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死亡

  C.承兑人逃匿 D.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E.背书人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

  【答案】ABCDE

  3.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4.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 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 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2011年审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1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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