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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考试大纲(2)

更新时间:2011-08-05 14:47: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三、保险合同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联系与区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含义,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和处理等知识,以及实际运用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及划分标准。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联系与区别。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及含义以及保险合同的各种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和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单证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有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支付有关费用等。保险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以及索赔期限。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后果、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解除的程序与后果;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六)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要件,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处理;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以及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其处理。

  四、普通财产保险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普通财产保险理论与实务的相关内容。

  考试内容

  (一)普通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的概念,包括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的可保标的与不可保标的、特约可保财产的内涵;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分类级差费率制度、赔偿的计算方法、业务险种的内容和异同。

  (三)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利润损失保险赔偿期限、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赔偿额的确定。

  (四)机器损坏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责任范围及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五)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特征;家庭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险种结构、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的划分、保险责任范围和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家庭财产保险的几个主要险种;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及赔偿处理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运输工具保险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种类、特点、基本内容和实际操作技能,船舶保险的种类、特点、基本内容和实际操作技能,飞机保险的种类、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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