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财政税收辅导:营业税制补充内容(四)
更新时间:2011-08-08 0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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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业
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 代理业,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业务,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2. 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 租赁业,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4. 广告业。广告代理业务按“广告业”征税。对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5. 其他服务业,如淋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测试、设计、制图、录音、录像、复印、咨询等。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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