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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关于做好申报2010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9-28 10:44: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各县(市)碾子山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6号规定,为做好2010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资料的核对及上报工作。
 
三、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使用造价员注册企业管理锁登录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hljgczj.cn/)进入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核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10、各类典型工程调查表,要求一级以上企业报三个典型工程,二级企业报两个典型工程,三级企业报一个典型工程具体要求见附件2。
以上材料复印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其中第1、2、3、4、5、8、9项材料核查原件。
 
四、时间:2010年5月10日―6月15日,施工企业熟悉文件准备上报材料阶段。2010年6月16日―8月20日,施工企业上报材料阶段,逾期或不申报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后果自负。
 
五、各施工企业在申报规费核定材料时,要注意认真核实以下事项:
 
1、原始票据的真实性;
 
2、申报表中的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等各项数据应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一致。
 
3、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应一致。
 
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核对后的材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七、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费标准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规费计入报价中;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企业应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八、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按规费计取标准核对
日期排序表完成网上和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各县(碾子山区)建设局负责通知辖区内施工企业。
 
九、未领取企业管理锁的 ,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领取。联系人:刘军、赵淑萍 电话:2477134
 
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材料范本
3、2010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日期排序表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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