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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会计证《会计基础》精讲:存货概述

更新时间:2012-12-03 10:00: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2013年北京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第十二章第一节精讲:存货概述

    本章内容非常重要, 分值在10分左右,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及综合题。

  第一节 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概念与种类

  1、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

  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2、存货的种类: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

  (2)在产品: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

  (3)半成品: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称为库存商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库存商品: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注1】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库存商品。

  (5)商品:可供销售的物品。

  (6)周转材料: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

  包装物是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注2】会计上不作为包装物存货进行核算的有:

  ①各种包装用的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这些应作为原材料核算;

  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或商品、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不随产品或商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这些按照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归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

  【注3

  ①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即工程物资不能作为存货进行核算。

  ②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概念,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与范围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例题1】 下列各项,属于企业存货的有( )。

  A.原材料

  B.工程物资

  C.半成品

  D.周转材料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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