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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外投资联营的税种分析

更新时间:2012-12-07 10:57: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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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营投资指投资企业为获得联营企业的权益所进行的投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比例在20%以上(含20%),且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企业。

  在增值税上,用货物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消费税上,用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需要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在营业税上,用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共担风险,不用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下面的内容完整掌握:

  一、基本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即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打破基本规定,按照特殊规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和联营的,则也是打破基本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提示:将房地产转让,产权转移,当然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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