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处理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处理
招标投标争议大多民事争议发生在先,然后发展成为行政争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熟悉招标投标常见民事争议的内容,掌握处理各种民事争议的流程和技巧,预防和避免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发生。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评标结果争议、中标结果争议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1)招标文件争议。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则,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就会引起争议。招标文件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个别投标人;
②招标文件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
个别投标人产品;
③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
④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
⑤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优先和支持
政策;
⑥招标文件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2)招标过程争议。招标过程争议包括从招标公告发出到中标结果公布之前的所有招标实施环节和实施步骤。招标过程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具体包括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更正通
知、中标结果等必须公开披露信息的发布媒体、公告(示)期、公告(示)内容等的争议;
②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包括发售时间、售价、购买的条件等;
③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包括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过程、投标截止时
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开封过程、唱标内容和开标结果的确认等;
④评标过程的争议,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老师数量、老师回避情况、评标中的澄清和评审过程等;
⑤具体操作的争议,包括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服务态度等;
⑥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
3)评标结果争议。评标结果争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
②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
③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④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
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
标结果。
4)中标结果争议。中标结果争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公示时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中标人;
③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④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中标人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5)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是指除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争议以外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各种民事侵权争议,
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如无故延迟或拒绝退还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无故拒绝兑现应支付给投标人的补偿金、招标人终止招标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等;
②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如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其他投标人以某投标人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
③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
④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⑤其他民事侵权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
1)对投标人异议(或质疑)的处理。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经常可能接到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质疑)。招标过程中出现异议(或质疑)并不一定代表招标活动出现了问题。招标人应该正确对待。
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或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出具书面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
②实践中发生的很多异议(或质疑)大多是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而造成的,招标人应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的误解。
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或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果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将视情况作出重新招标或其他处理决定。
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或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如果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属实,属于评标委员会评标中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的,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后的中标结果。
⑤给投标人的答复一般使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活动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
2)配合监督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招标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①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
②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配合调查。
③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暂停。如果合同已经签订的,应暂停合同的执行,等待投诉处理结果。
④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⑤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
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应当执行处理决定;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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