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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总结:税务登记

更新时间:2012-12-25 13:16: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与考点总结:第三章税务登记与税收保全措施

  10.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流动小商贩除外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变更的范围P150

  (5)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这种是先工商,再税务)

  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1.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使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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