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抵押清偿顺序
更新时间:2012-12-26 15: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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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2. 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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