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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辅导资料:收益性物业估价的基本方法(2)

更新时间:2012-02-02 14:17: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成本法$lesson$

  (一)成本法概述

  成本法是先分别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以求取估价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成本法也可以说是以物业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评估物业价值的方法。因此,成本法中的“成本”,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成本,而是价格。

  只要是新近开发建设、可以假设重新开发建设或者计划开发建设的物业,都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成本法特别适用于那些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物业估价,如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医院、行政办公楼、军队营房、公园等公用、公益的物业,以及化工厂、钢铁厂、发电厂、油田、码头、机场等有独特设计或只针对个别用户的特殊需要而开发建设的物业。单纯的建筑物通常也是采用成本法估价。在物业保险(包括投保和理赔)及其他损害赔偿中,一般也是采用成本法估价。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其他损害中,物业的损毁通常是建筑物的局部,需要将其恢复到原状;对于发生建筑物全部损毁的,有时也需要用重建或重置的办法来解决。另外,成本法也适用于物业市场发育不够或者类似物业交易实例较少的地区,在无法运用市场法估价时的物业估价。

  运用成本法估价一般分为下列4个步骤进行:①搜集有关物业开发建设的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②测算重新购建价格;③测算折旧;④求取积算价格。

  (二)物业价格构成

  运用成本法估价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要搞清楚物业价格的构成。现实中的物业价格构成极其复杂,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物业,其价格构成可能不同。另外,对物业价格构成项目的划分标准或角度不同,物业价格的构成也会有所不同。但在实际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论当地物业价格的构成如何,首先最关键的是要调查、了解当地从取得土地一直到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乃至完成销售的全过程,以及该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税种类及其支付标准、支付时间,以做到既不能重复,也不能漏项。然后在此基础上针对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估价对象的价格构成并测算各构成项目的金额。下面以“取得物业开发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然后销售所建成的商品房”这种典型的物业开发经营方式为例,并从便于测算各构成项目金额的角度,来划分物业价格构成。在这种情况下,物业价格通常由如下7大项构成:①土地取得成本;②开发成本;③管理费用;④投资利息;⑤销售费用;⑥销售税费;⑦开发利润。

  1.土地取得成本

  是指取得物业开发用地所必需的费用、税金等。在完善、成熟的物业市场下,土地取得成本一般是由购置土地的价款和在购置时应由物业开发商(作为买方)缴纳的税费(如契税、交易手续费)构成。在目前情况下,根据物业开发用地取得的途径,土地取得成本的构成可分为下列3种:①通过征收农地取得的,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农地征收中发生的费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②通过城市房屋拆迁取得的,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费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③通过市场“购买”取得的,如购买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物业开发商转让的已完成征收或拆迁补偿安置的熟地,土地取得成本包括购买土地的价款和在购买时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等。

  2.开发成本

  是指在取得的物业开发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所必需的直接费用、税金等。在理论上,可以将开发成本划分为土地开发成本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在实际中,开发成本主要包括下列几项:①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②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所需要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热力等设施的建设费用。如果取得的物业开发用地是熟地,则基础设施建设费已部分或全部包含在土地取得成本中,在此就只有部分或没有基础设施建设费;③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建造房屋及附属工程所发生的土建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附属工程如房屋周围的围墙、水池、建筑小品、绿化等;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所需要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⑤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税费。

  3.管理费用

  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物业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物业开发商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可总结为土地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率。因此,在估价时管理费用通常可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乘以这一比率来测算。

  4.投资利息

  它与会计上的财务费用不同,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利息,无论它们的来源是借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都应计算利息。因为借贷资金要支付贷款利息,自有资金要放弃可得的存款利息,即基于资金机会成本的考虑。此外,从估价角度来看,物业开发商自有资金应得的利息也要与其应获得的利润分开,不能算作利润。

  5.销售费用

  是指销售开发完成后的物业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销售代理费等。销售费用通常按照售价乘以一定比率来测算。

  6.销售税费

  是指销售开发完成后的物业应由物业开发商(此时作为卖方)缴纳的税费,又可分为下列两类:①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通常简称为“两税一费”);②其他销售税费,包括应由卖方负担的交易手续费等。销售税费通常是售价的一定比率,因此,在估价时通常按照售价乘以这一比率来测算。

  7.开发利润

  现实中的开发利润是一种结果,是由销售收入(售价)减去各种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而在成本法中,“售价”是未知的,是需要求取的,开发利润则是需要事先测算的。估算的开发利润,应是在正常条件下物业开发商所能获得的平均利润,而不是个别物业开发商最终获得的实际利润,也不是个别物业开发商所期望获得的利润。开发利润是按照一定基数乘以同一市场上类似物业开发项目所要求的相应利润率来计算。

  (三)成本法的基本公式

  成本法最基本的公式为:

  物业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上述公式可以根据下列3类估价对象而具体化:①新开发的土地;②新建的物业;③旧的物业。新开发的土地和新建的物业采用成本法估价一般不存在折旧问题,但应考虑工程质量、规划设计、周围环境、物业市场状况等而予以适当的增减价调整。例如,运用成本法评估某在建工程的价值,即使该在建工程实实在在投入了较多费用,但在物业市场不景气时要予以减价调整。

  新开发的土地包括征收农地并进行“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平整场地后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并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和平整场地后的土地,填海造地,开山造地等。在这些情况下,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新开发土地价格=取得待开发土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在新建物业的情况下,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新建物业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在旧物业的情况下,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旧物业价格=物业的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的折旧

  或者

  旧物业价格=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的折旧

  (四)物业的重新购建价格

  重新购建价格又称重新购建成本,是指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所必需的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所必需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其中,重新取得可简单地理解为重新购买,重新开发建设可简单地理解为重新生产。把握重新购建价格的概念还应特别注意下列3点:①重新购建价格是估价时点时的价格。如在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重新购建价格是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按照估价时点时的物业价格构成来测算的;②重新购建价格是客观的价格。具体来说,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建设的支出,不是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实际耗费,而是必需的耗费,应能体现社会或行业的平均水平,即是客观成本而不是实际成本。如果超出了社会或行业的平均水平,超出的部分不仅不能构成价格,而且是一种浪费;而低于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的部分,不会降低价格,只会形成个别单位或个人的超额利润;③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全新状况下的价格,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是估价时点状况下的价格。因此,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中未扣除建筑物的折旧,而土地的增减价因素一般已考虑在其重新购建价格中。例如,估价对象的土地是10年前取得的商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40年的土地使用权,求取其重新购建价格时不是求取其4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是求取其3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果该土地目前的交通条件比10年前有了很大改善,求取其重新购建价格时不是求取其10年前交通状况下的价格,而是求取其目前交通状况下的价格。

  求取房地的重新购建价格有两大路径:一是不将该房地分为土地和建筑物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是模拟物业开发商的物业开发过程,在物业价格构成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法来求取;二是将该房地分为土地和建筑物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先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再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然后将两者相加来求取。后一种路径适用于土地市场上以能直接在其上进行房屋建设的熟地交易为主的情况。

  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通常是假设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存在,除此之外的状况均维持不变,然后采用市场法等求取该土地的重新购置价格。这种求取思路特别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难以求取重新开发成本的土地。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也可以采用成本法求取其重新开发成本。因此,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可以分为重新购置价格和重新开发成本。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假设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取得,并且该土地为空地,除了建筑物不存在之外,其他状况均维持不变,然后在此空地上重新建造与该建筑物相同或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建筑物所必需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也可以设想将该全新建筑物发包给建筑承包商(建筑施工企业)建造,由建筑承包商将能直接使用的全新建筑物移交给发包人,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支付给建筑承包商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价款或工程承发包价格),再加上发包人所必需的其他支出(如管理费、投资利息、税费等)。

  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根据建筑物重新建造方式的不同,分为重置价格和重建价格。重置价格又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估价时点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建筑物所必需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重建价格又称重建成本,是指采用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全新建筑物所必需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可将这种重新建造方式形象地理解为“复制”。

  重置价格的出现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由于技术进步,使原有的许多设计、工艺、原材料、结构等都已过时落后或成本过高,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等,不仅功能更加完善,成本也会降低,因此,重置价格通常要比重建价格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如人们看重的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适用重建价格。一般建筑物适用重置价格。因年代久远、已缺乏与旧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或因建筑技术和建筑标准改变等,使“复制”有困难的建筑物,一般只有使用重置价格。

  (五)建筑物的折旧

  1.建筑物折旧的概念和内容

  估价上的建筑物折旧与会计上的建筑物折旧,虽然都称为折旧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因两者的内涵不同而有着本质的区别。估价上的建筑物折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其数额为建筑物在估价时点时的市场价值与重新购建价格的差额,即

  建筑物折旧=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市场价值

  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表示建筑物在全新状况下所具有的价值,将其减去建筑物折旧相当于进行减价调整,其所得的结果则表示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状况下所具有的价值。根据造成建筑物折旧的原因,可将建筑物折旧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三大类。

  (1)物质折旧:是指建筑物在实体上的老化、损坏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物质折旧可进一步从自然经过的老化、正常使用的磨损、意外破坏的损毁、延迟维修的损坏残存四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自然经过的老化主要是由自然力作用引起的,如风吹、日晒、雨淋等引起的建筑物腐朽、生锈、风化、基础沉降等,它与建筑物的实际年龄(建筑物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到估价时点止的日历年数)正相关。同时要看建筑物所在地区的气候和环境条件,如酸雨多的地区,建筑物老化就快。正常使用的磨损主要是由人工使用引起的,它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使用年数正相关。例如,居住用途建筑物的磨损要小于工业用途建筑物的磨损。意外破坏的损毁主要是由突发性的天灾人祸引起的,包括自然方面的,如地震、水灾、风灾;人为方面的,如失火、碰撞等。对于这些损毁即使进行了修复,但可能仍然有“内伤”。延迟维修的损坏残存主要是由没有适时地采取预防、养护措施或修理不够及时引起的,它造成建筑物不应有的损坏或提前损坏,或已有的损坏仍然存在,如门窗有破损,墙体或地面有裂缝、洞等。

  (2)功能折旧:是指建筑物在功能上的相对缺乏、落后或过剩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导致建筑物功能相对缺乏、落后或过剩的原因,可能是建筑设计上的缺陷、过去的建筑标准过低、人们的消费观念改变、建筑技术进步、出现了更好的建筑物等。功能缺乏是指建筑物没有其应该有的部件、设备、设施或系统等。例如,住宅没有卫生间、暖气、燃气、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等;办公楼没有电梯、集中空调、宽带等。功能落后是指建筑物已有部件、设备、设施或系统等的标准低于正常标准或有缺陷而阻碍其他部件、设备、设施或系统等的正常运营。例如,设备、设施陈旧落后或容量不够,建筑式样过时,内部空间格局欠佳等。拿住宅来说,现在时兴“三大、一小、一多”式住宅,即客厅、厨房、卫生间大,卧室小,壁橱多的住宅,过去建造的卧室大、客厅小、厨房小、卫生间小的住宅,相对而言就过时了。再如高档办公楼,现在要求有较好的智能化系统,如果某个所谓高档办公楼的智能化程度不够,相对而言其功能就落后了。功能过剩是指建筑物已有部件、设备、设施或系统等的标准超过市场要求的标准而对物业价值的贡献小于其成本。例如,某幢厂房的层高为6m,但如果当地厂房的标准层高为5m,则该厂房超高的1m因不能被市场接受而使其所多花的成本成为无效成本。

  (3)经济折旧:是指建筑物本身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不利因素可能是经济因素(如市场供给过量或需求不足)、区位因素(如环境改变,包括自然环境恶化、环境污染、交通拥挤、城市规划改变等),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如政府政策变化等)。例如,一个高级居住区附近兴建了一座工厂,该居住区的物业价值下降,这就是一种经济折旧。这种经济折旧一般是永久性的。再如,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以及高税率、高失业率等,物业的价值下降,这也是一种经济折旧。但这种现象不会永久下去,当经济复苏后,这种经济折旧也就消失了。

  【例4-6】某旧住宅,测算其重置价格为40万元,地面、门窗等破旧引起的物质折旧为1万元,因户型设计不好、没有独用厕所和共用电视天线等导致的功能折旧为6万元,由于位于城市衰落地区引起的经济折旧为3万元。试求取该旧住宅的折旧总额和现值。

  【解】该旧住宅的折旧总额求取如下:

  该旧住宅的折旧总额=1+6+3

  =10(万元)

  该旧住宅的现值求取如下:

  该旧住宅的现值=重置价格-折旧

  =40-10

  =30(万元)

  2.求取建筑物折旧的年限法

  年限法是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有效年龄或剩余经济寿命来求取建筑物折旧的方法。

  建筑物的寿命分为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建筑物的自然寿命是指建筑物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到由于主要结构构件和设备的自然老化或损坏而不能继续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时止的时间。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是指建筑物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它对物业价值不再有贡献时止的时间。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其自然寿命。建筑物在其寿命期间如果经过了翻修、改造等,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都有可能得到延长。

  建筑物的年龄分为实际年龄和有效年龄。建筑物的实际年龄是指建筑物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到估价时点止的日历年数。类似于人的实际年龄。建筑物的有效年龄是指估价时点时的建筑物状况和效用所显示的年龄。类似于人看上去的年龄。

  建筑物的有效年龄可能短于也可能长于其实际年龄。类似于有的人看上去比实际年龄小,有的人看上去比实际年龄大。实际年龄是估计有效年龄的基础,即有效年龄通常是在实际年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后得到:①当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为正常的,其有效年龄与实际年龄相当;②当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比正常维修养护好或者经过更新改造的,其有效年龄短于实际年龄;③当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比正常维修养护差的,其有效年龄长于实际年龄。

  建筑物的剩余寿命是其寿命减去年龄之后的寿命,分为剩余自然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建筑物的剩余自然寿命是其自然寿命减去实际年龄之后的寿命。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是其经济寿命减去有效年龄之后的寿命,即

  剩余经济寿命=经济寿命-有效年龄

  因此,如果建筑物的有效年龄比实际年龄短,就会延长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反之,就会缩短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建筑物的有效年龄是从估价时点起向过去计算的时间,剩余经济寿命是从估价时点起到建筑物经济寿命结束时止的时间,两者之和等于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如果建筑物的有效年龄短于实际年龄,就相当于建筑物比其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晚建成。此时,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可视为从这个晚建成之日起到它对物业价值不再有贡献时止的时间。

  利用年限法求取建筑物折旧时,建筑物的寿命应为经济寿命,年龄应为有效年龄,剩余寿命应为剩余经济寿命。因为这样求出的建筑物折旧更符合实际情况。例如,两幢同时建成的完全相同的建筑物,如果维修养护不同,其市场价值就会不同,但如果采用实际年龄计算折旧,那么它们的价值就是相同的。进一步来说,新近建成的建筑物未必完好,从而价值未必高;而较早建成的建筑物未必损坏严重,从而价值未必低。例如,新建成的房屋可能由于存在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缺陷或者使用不当,竣工没有几年就已经成了“严重损坏房”;而有些20世纪初建造的旧建筑物,至今可能仍然完好无损,即使撇开文化内涵因素,也有较高的市场价格。

  年限法中最主要的是直线法。直线法是最简单和迄今应用得最普遍的一种折旧方法,它假设在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期间每年的折旧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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