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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基础 预习辅导:第七章(7)

更新时间:2012-02-20 09:09: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lesson$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共四条

  (一)分析账实不符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一般来说

  (1)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计入其他应收款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

  (3)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三)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

  1.审批之前的处理。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2.审批之后的处理。根据审批的意见,进行差异处理,调整账项。

  三、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需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待处理财产损溢”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用来登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盘亏、毁损的数额,待盘亏、毁损的原因查明后,并经领导及上级部门批准作出处理,再从“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贷方转入有关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用来登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盘盈的数额(企业如有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待原因查明并作处理时,再从“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转入有关账户的贷方;本账户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并处理完毕,处理后本账户应无余额。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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