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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03-01 08:44: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lesson$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但必须得办理登记手续。

  入档后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存: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是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账5年。

  月报、季报保管3年。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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