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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第二十八章(2)

更新时间:2012-07-25 09:00: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新增)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法律规则逻辑构成的内容

  2.法律规则的分类。

  u 知识点讲解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是构成法的“细胞”。

  1.法律规则逻辑构成的内容

  (1)法律规则构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l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主体行为条件。

  l 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勿为模式。

  l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否定的后果。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l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l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l 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多对一)

  l 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一对多)

  2.法律规则的分类(3种分类标准)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指出可以援引或参照的其他相应规定内容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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