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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处罚法

更新时间:2013-01-21 10:17: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三章第二节复习:行政处罚法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定义: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措施。

  2.行政处罚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注意1:规章包括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2:除以上四种,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责任:

  ①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l.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除外原则:进出境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4.指定管辖:有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不得以罚代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违法行为轻微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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