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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新旧教材对比十七

更新时间:2013-01-25 15:55: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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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新旧教材对比第四篇第三章

  第四篇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346
5
删除“1.刑事诉讼的概念”
 
345
5
346
10-13
删除“2.刑事诉讼的特征……应依法进行”整段
 
345
9
346
19
将“修正的”
改为“修正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345
14-15
346
倒数第5行
删除“的关系”以及“对应当由”
 
345
倒数第11行
346
最后一行
删除“因此,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共同适用、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
 
345
倒数第8行
347
3-4
删除“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345
倒数第5行
347
5
删除“原则”,之后“的原则”,“原则”均删除
 
345
5
347
6
删除“《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后的类似内容也删除
 
345
倒数第3行
347
9-15
将“这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精神”
改为“根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46
第一段
347-348
最后1行到348第一段
将“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以下几类……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改为“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46
倒数13-15
348
18-20
将“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享有……重要保证。”一句
改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
347
1-2
348
22
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
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47
4
348
倒数第7行
 
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347
13-15
349
15
删除“不包括其他”
 
347
倒数2
349
倒数16
删除“刑事”,即将刑事案件改为案件
 
348
4
349
倒数1
将“被害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改为“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义务”
348
16
350
倒数1
将“科刑”
改为“课以刑罚”
349
12
351
5-12
将“(1)辩护权……(2)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改为“(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349
17-24
351
14
(4)后增加,后面序号顺序加一
“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49
倒数第二段(4)
352
倒数7-10
将“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委托……监护人、亲友等”一段
改为“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50-351
350后两行,351前4行
352
最后一行及353第一行
挪至352页倒数第4行
即“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51
11-12
352
倒数1-3
将“……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改为“……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51
13-15
353
2-4
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销毁证据等”
改为“2.诉讼权利
(1)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其他辩护人。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3.诉讼义务
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不能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更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司法机关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351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51
16至倒数第6行
353
7
 
增加“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51
倒数2-3
353
13-15
将“《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还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段
改为“《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还规定了保障措施: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二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此外,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四是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52
第2段
353
18-23
将“……有利害关系。担任……辩护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负法律责任”
改为“……有利害关系;鉴定人属于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之一。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52
倒数12-17
353
倒数8
“应负法律责任”
改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52
倒数6
353
倒数6-7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和种类“
改为:“一、回避
(一)回避”
352
倒数3-4
353
倒数2
在“及其法定代理人,”后
增加“以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53
3
354
3-6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改为“(二)回避适用人员及情形……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53
9-11
354-355
354页14至355倒数10
“二、辩护和代理……诉讼权限的行为”整个知识点的内容全部变化
“二、辩护与代理……委托授权。”大约4页内容
353-357
 
355-358
 
“三、强制措施……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位和个人”两个大的知识点的内容全部变化
“三、强制措施……判决、裁定”大约6页内容
357-363
 
358-360
 
删除原第四节“刑事诉讼的管辖”整节内容,后面节次顺序前提
 
363
 
360
倒数16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是”
改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必须是”
 
363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下
360-361
 
将“(二)证据运用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改为:“(二)证据原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63
倒数11-19
361-362
 
自“二、证据的种类……(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申辩和辩解。”
改为“二、证据的种类……(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辩解。”
363-364
364倒数3
362-363
 
自“(五)鉴定结论……而不是视听资料。”
改为:“(五)鉴定意见……有无关联性。”
365
5-28
363
 
三、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四、非法证据及排除
删除“证据的分类”标题改为“三、证据的收集与判断”内容全部变化;四、非法证据及排除内容全部变化
365-367
 
367
 
五、证明及其下内容全部删除
 
367
 
368
21
 
增加“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367
18-19
368
倒数11-12
删除:“立案材料来源,是指……和司法实践。”
 
367
24
368-369
 
删除“2.立案的条件及其下内容”
 
367
倒数6
369
5-8
将“(二)立案程序……1.接受立案材料”
改为“2.接受”
367
倒数6
369
13
将“控告、举报”
改为:“控告、举报及犯罪人自首”
367
倒数1
369
15-16
将“这里的“紧急措施”是指……等措施。”
改为“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68
2-4
369
倒数15-17
删除“错告和诬告的区别……陷害他人”一段
 
368
11
369
倒数8
删除“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
 
368
18
369
倒数5
 
增加:“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具有……就不应当立案。”
368
22-24
369-370
倒数1至370倒数15
将“3.处理立案材料……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改为“4.处理……申请复议。”
368-369
后13至前3行
370
倒数9
将“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送达人民检察院”
改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69
8
370-373
 
“二、侦查……三、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两个大知识点及其下内容,全部变化
 
369-375
 
373
倒数13
 
增加“根据规定,在审判阶段……强制医疗程序”
375
6-9
373
倒数10
 
增加“一审程序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普通程序又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
375
12-13
373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及其下内容全部变化”
“(一)公诉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二)自诉案件上面。
375-377
 
375-376
后5行至376前2行
将“3.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改为“五是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期间增加了“简易程序”的内容
378-379
后19行至前25行
378-379
 
将“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下内容”移动到第一审程序中,简易程序的后面;具体内容没有变动。
 
379-380
后26行至前3行
376
倒数11
删除“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
 
380
7
376
倒数2
 
增加“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80
16-19
377
8
 
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并且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380
倒数9-13
377
9-26
将“(二)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判决或者裁定。”
改为“(二)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380-382
后6行至前5行
377
倒数13
三、审判监督程序前面
增加“三、死刑复核程序及其内容”
382
 
377-378
后8行
将“(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上面
改为“(一)提起途径……不得超过6个月。”(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上面
382-383
后6行至倒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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