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现公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23日
附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金ETF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品种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 黄金ETF可以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其中,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90%。
第四条 黄金ETF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保证金交易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黄金ETF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上报募集申请材料前,产品方案应当经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论证通过。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黄金ETF的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黄金ETF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黄金ETF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登记结算、投资运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黄金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资讯
-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03-14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01-31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0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01-02
-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12-27
-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23-12-13
- 人社部公布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中级会计人员对应会计师2021-12-03
- 中级会计考试:人社部就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2021-12-03
- 中级会计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12-03
- 中级会计政策:财政部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