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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预算法

更新时间:2013-01-31 12:00: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章第三节知识点复习: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预算是国家的一项财政收支基本计划,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预算管理的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一)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我国设置五级政府。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1.中央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设区的市、自治州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5.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包括本级预算以及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三)分税制原则

  预算收入:中央、地方、共享

  预算支出:中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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