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备考资料 >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法律责任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11-11 17:15: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基本概念

  1、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3、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4、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6、土地行政诉讼

  是指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

  7、土地行政复议

  是指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处理,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8、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9、破坏耕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0、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1、非法批准用地

  是指没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载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二、重要条款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 )的责任。(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赔偿损失

  B.赔礼道歉

  C.恢复土地原状

  D.刑事处分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重点问题

  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是破坏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五是非法批准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七是拒不交还土地;八是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九是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十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简述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应当责令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4)罚款。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行政处分。由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简述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形式。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三种: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简述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予以没收。

  (4)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行政处分。由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耕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例题: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5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推荐:2014土地估价师考试VIP套餐

                2013土地估价师考试成绩查询

                土地估价师历年真题汇总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土地估价师资格查询

土地估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土地估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