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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3-02-07 11:37: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节知识点复习:营业税

  第四节 营业税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法的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三、计税依据

  营业额全额纳税,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为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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