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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2-17 09:40: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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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

  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

  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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