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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答疑:分国抵免法

更新时间:2013-02-25 09:24: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与考试有关的常见疑问,并问你进行了作答,请各位考生注意关注!

    老师解读:2013年11月经济师考试应如何应试 

 

  问题:甲国居民来源于乙国经营所得100万,特许权使用费50万,来源于丙国经营所得200万,特许权使用费60万。甲乙丙三国经营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40%60%,甲乙丙三国特许权使用费分别为10%20%5%,请问(1)在 分国抵免伐下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额为多少(2)在分国抵免伐下来源于丙国所得的抵免额是多少(3)在分国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税额为多少(4)在综合抵免法下上述所得的抵免额为是多少(5)在综合抵免法下甲国应多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税额为多少。请老师给我写个过程好吗

  回答:1.在分国抵免法下,甲国从乙国取得的所得的抵免限额=100×50%+50×10%=55(万元),而该所得应在乙国交纳所得税为:100×40%+50×20%=50(万元),5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55万元,故抵免额为:50万元。

  2.在分国抵免法下,甲国从丙国取得的所得的抵免限额=200×50%+60×10%=106(万元),而该所得应在丙国交纳所得税为:200×60%+60×5%=123(万元),123万元大于抵免限额106万元,故抵免额为:106万元。

  3.综合1和2的分析,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为:(55-50)+(106-106)=5(万元)

  4.在综合抵免法下,上述所得的抵免限额为:(100+200)×50%+(50+60)×10%=161(万元);

  而上述所得分别在乙国交纳所得税为:100×40%+50×20%=50(万元);在丙国交纳所得税为:200×60%+60×5%=123(万元);故在国外一共应交纳所得税为:50+123=173(万元);

  173万元大于抵免限额161万元,故只能抵扣161万元,即抵免额为:161万元;

  5.由4题的分析知,抵免额为161万元,而抵免限额为161万元,所以16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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