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监理师《监理理论》辅导资料16
评标过程是招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和公平。但从北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评标情况来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并不如人意,如果评标老师认真审查投标文件,由于资格预审阶段操作不规范而引起的陪标现象以及投标过程中的串标现象应该容易发现,事实上,不少的评标老师对评标中发现的陪标现象视而不见,客观上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资格预审程序和评标程序的不可操作性,使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和原则无法转化为法治的现实,堵住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的漏洞是控制招投标活动中违法现象的有效手段。
四、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性
法制社会要求法律活动不仅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程序合法体现的是法律至上,而不是长官意志。程序不合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程序规则根本不存在,程序操作者的裁量权无限大,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实体结果违法;第二种是虽有程序规则,但对程序操作者是否遵守程序缺乏相应的制裁和必要的监督,导致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得不到追究和制裁,最终导致实体结果的违法;第三种是程序操作者虽然遵守程序,但程序操作者滥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构成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与违法行为相同的法律责任。程序大于实体的意义在于,无论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如何,它的过程必须合法。招标投标的实际活动中,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为后二种形式,即程序操作者在操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这样就使得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五、法律监督是实现法制的实质要件
有效的法律监督是实现国家法治必不可少的实质要件,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一切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虚设,要想实现真正的监督,除了赋予监督者有效的监督权外,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督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整个监督过程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既要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又要为受到监督的相对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体现法治的公正。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我们对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实施有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应该能够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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