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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票据权利

更新时间:2013-03-07 10:13: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七章第一节知识点复习:票据权利

  (七)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2)追索权:指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1)丁的票据权利如何?

  不享有票据权利。

  (2)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票据权利如何?

  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3)若丁背书给支付对价不知情的庚,庚票据权利如何?

  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如中断时效、作出拒绝证明、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改签章

  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②被伪造人既不承担票据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③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责任:

  1.乙不承担责任

  2.丁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乙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甲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改签章以外的

  ①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②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③不能辨别足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7.利益返还请求权:指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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