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预习:消费税纳税审核
第四节 消费税纳税审核
消费税的纳税审核代理实务与增值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有类似的地方,可以比照着增值税进行掌握,但要注意掌握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另外消费税在委托加工业务上涉及多税种,所以消费税的审核应该注意掌握计税依据、委托加工和零售环节销售金银首饰问题的审核。
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审核(了解)
(1)对价外费用的审核要点
(2)对包装物计税的审核要点
②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及已收取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
注册税务师主要通过审核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审核纳税人按规定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是否及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③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酒类消费品(除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了消费税。
对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审核。主要通过“包装物”、“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审核企业是否有出售包装物收入和收取包装物押金,应缴纳消费税的包装物收入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了消费税。
(3)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的核定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
(4)对残次应按消费税的审核要点
(5)对纳税人不计、少计销售额的审核要点
(6)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
★★★参照教材[例8-7] P182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重点)
(1)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对照委托加工合同等原始凭证,看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是否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2)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等11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外购或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否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是否正确。
(3)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有无重复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三)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审核要点(了解)
[例8-8]注册税务师受托对乙卷烟厂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当期甲卷烟厂交给乙卷烟厂烟叶10吨(每吨成本600元)委托加工成烟丝,乙卷烟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实际成本为1000元,加工费为3500元,双方协议中规定不考虑代垫辅料的费用。因乙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不考虑从量计税因素),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作如下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6000+3500)÷(1-30%)
=13574.43(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3571.43×30%=4071.43(元)
乙卷烟厂在甲卷烟厂提取烟丝时,收取了加工费、增值税的同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166.4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应交消费税 4071.43
原材料--辅助材料 1000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辅助材料)÷(1-消费税税率)
=(6000+3500+1000)÷(1-30%)
=15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5000×30%=4500(元)
少代收代缴消费税=4500-4071.43=428.57(元)
少计加工费收入1000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000×17%=170(元)
注册税务师建议乙卷烟厂会计作如下调账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卷烟厂 598.57
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消费税 428.57
(四)金银首饰的审核要点
审核项目 |
主要审核要点 |
1.以旧换新、翻新改制的审核 |
(1)审核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并与金银首饰零售发票核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2) 审核纳税人“其他应付款”、“营业费用”等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审核纳税人是否将收取的加工费挂往来账或直接冲减费用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
2.带料加工业务的审核主要审核要点 |
(1) 审核纳税人带料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将“原材料”、“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相互对照检查,审核其是否符合带料加工业务的条件。
(2) 审核纳税人带料加工业务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对纳税人当期或最近时期的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有关资料或“主营业务收入――加工收入”明细账和委托加工合同进行检查,审核纳税人使用的计税价格或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
3.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审核
|
(1)审核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明细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并与“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明细账核对,审核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2)审核纳税人当期或最近时期的同类金银价格的有关资料或“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纳税人使用的计税价格或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
4.成套消费品的审核 |
(1) 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有无成套金银首饰的业务,并深入到金银首饰专柜,查看和了解有无成套销售金银首饰的样品及情况;
(2) 审核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并与金银首饰销售发票核对,审核纳税人若有成套销售金银首饰业务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有无分解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
二、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的审核
注意自2006年4月起,消费税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应按策审核纳税人相应期间的纳税情况。
具体规定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毫升。
从量定率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
四、纳税审核报告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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