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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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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