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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营业税的起征点与优惠

更新时间:2013-03-20 10:05: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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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 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 元。

     相关链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营业税发生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 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 元。

  (二)税收减免(请结合教材熟悉内容,选择、判断)

  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只有7个: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疗服务;教育劳务(包括学生勤工俭学);农业服务;文化宗教部门的文化、宗教活动第一道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1.金融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展的l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3)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

  (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7)对QFIl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2.科技信息类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科研单位承担以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免征营业税。

  (3)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3.文化教育类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相关链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营业税发生时间、地点和期限

 

  5.医疗卫生类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其他

  (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2)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3)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4)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6)同时满足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三个条件。

  (7)社会团体(包括在京外国商会)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0)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1)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A.离婚财产分割;B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C.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D.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2)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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