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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汽车以旧换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23 15:55: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停止执行相关后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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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年01月18日

各州、市财政局、工业(经)委、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汽车以旧换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策停止执行相关后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过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请各州、市财政会同工信(经)委和环保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地联合服务窗口的正常运行,加快工作进度,认真清理申报材料,避免遗漏,在截止日期之前及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录入电脑并及时审核兑付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二、请各州、市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使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到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及其截止日期等相关规定。

  三、请各州、市财政局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负责,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与汽车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吻合。请各州、市财政、工信(经)委认真填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并清算申请于2011年3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本次资金清算完毕后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各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对于清算后地方节余资金将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请各州市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等后续工作,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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