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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实行定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23 16:00: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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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工作,对市财政预算安排物业管理费的市直单位,在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到期后,必须从本次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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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费支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财政局委托市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中标单位十家,即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合肥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市安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鑫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顺昌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市物业管理定点企业,参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业务。为做好今后物业管理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物业管理范围及要求:

  1、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工作,对市财政预算安排物业管理费的市直单位,在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到期后,必须从本次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2、对非财政预算安排物业管理费的单位,以及医院、学校等单位,原则上不纳入物业管理定点范围,但可以参照本次招标结果执行。

  二、物业管理定点的组织实施:

  1、确定需求市直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物业管理需求。

  2、发出询价邀请函市直各单位可向部分或者全部物业管理定点企业发出询价邀请函,物业管理定点企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询价函,如某些服务需求不在其经营范围内应回函说明。

  3、询价要求:

  (1)报价方式采用密封报价形式。

  (2)物业管理定点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一次性报价文件。

  4、询价成交结果确定按有效最低价法确定成交物业管理企业,即在符合需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有效最低报价(单价或总价)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成交企业。同时,签定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当年(或上一年度)预算编制规定最新标准。

  5、签订合同确定成交企业后应及时签订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成交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本次招标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2012年12月31日,市直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一年或二年的物业管理合同。

  三、支付方式:对预算安排的项目一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非预算安排项目从其他资金渠道支付的也应实行直接支付。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发生的费用,市国库支付中心一律不予支付。

  四、监督检查:市直单位的物业管理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物业管理定点企业如有违规行为,请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电话:2692008)。

  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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